微信扫码

  • 暂无联系客服
  • 暂无热线电话

联系我们

  • 15333822933
  • 传真 :
  • 地址 : 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西段宛建商务楼七楼702室

新闻中心

网站首页 > 事故理赔
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实行城乡统一标准
发布时间 : 2019-12-2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五、本意见自20191220日起施行。

(来源:综合豫法阳光、河南新闻等)

 

上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施行)

下一条: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30个实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