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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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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 更新时间:2026年07月24日16:25:58 打印此页 关闭

当前,借用、租赁车辆的情况比较常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道交领域研究的重点问题。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49条首次对租赁、借用机动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规定,确立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情形下的责任规则。《民法典》吸收《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加以完善,于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此条中的“过错”如何认定,《解释(一)》第1条已经作出规定。但对于“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按份责任、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适用亦存在困惑。

《解释(二)》第1条就上述问题予以明确,该条第1款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该款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从《民法典》第1209条文义看,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机动车使用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处于承担责任的首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与《民法典》第1172条“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第1198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表述不同,因此,在该条的适用上,按份责任说以及补充责任说法律依据不足。另一方面,《解释(二)》第1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侵权编解释(一)》]对于《民法典》中“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解释保持了体例的一致性,是指过错比例范围内的责任重合,即在所有人、管理人过错范围内,叠加责任主体,而非按份责任。该规定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更能保障受害人获得及时、充分救济。同时,也有利于警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出借、出租车辆时对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人情况等予以充分注意,共同构筑道路交通安全坚固防线。

上述第1款同时明确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避免重复受偿。因为,根据该款,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范围内存在多个责任主体,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在相应过错范围内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也可以请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还可以请求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共同承担。根据侵权法“损失填平原则”,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比如,机动车使用人承担100%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40%的责任,机动车使用人已经被执行的数额为全部损失的80%,此时如果再执行机动车所有人的财产,就只能再执行20%而非40%的赔偿额,以避免被侵权人超额受偿。

《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部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为了尽快解决纠纷而先行向被侵权人赔偿,数额有可能超过自己过错相应的部分。此时实际上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了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部分。对于该超过的部分,允许其有权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客观上鼓励侵权责任主体在损害发生时的积极救助和先行垫付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侵权编解释(一)》第21条与《解释(二)》第1条规定适用的关系。《侵权编解释(一)》第21条规定了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时的责任承担规则。交强险投保义务人通常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因此,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但是,此种过错在于未依法履行投保义务,而《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是指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两条规定的侧重点和内容不同。《侵权编解释(一)》第21条对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后果专门作了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应当适用《侵权编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

第二,关于如何理解“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解释(二)》第1条规定“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实践中交通事故可能是多方原因引起,比如双方责任事故,有时候还存在他人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与不当驾驶行为相结合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此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仅指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能任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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