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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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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89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03日18:33:00 打印此页 关闭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交管[2000]98号

发布日期:2000-6-5

执行日期:2000-6-5

生效日期:1900-1-1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特此函复。

上一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要扣车多久? 下一条: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