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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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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00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29日21:27:08 打印此页 关闭

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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