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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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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75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23日16:08:18 打印此页 关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 

豫高法〔2018〕37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省辖市公安局,各省辖市司法局,南阳保监分局、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各省辖市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辖区各县(市、区)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产险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原河南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13日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统一损害赔偿标准和证据规则,实现纠纷理赔、调解以及裁判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全省保险机构在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应当执行上述标准,提高理赔的规范性和时效性;全省公安机关、调解组织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开展调解工作,提高纠纷调解的公正性;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上述标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实现类案同判。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标准试行情况的调查研究,不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提高纠纷化解质量和效率。

附件: 1.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2.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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